男子威胁15岁女孩见面视频,男子威胁15岁女孩见面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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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并没有执行暴力行为、吓唬的举动,孙某和我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法院并没有综合性软装直接证据评定此案客观事实,听信被害人阐述,要求二审法院依规重判。〃

王某林根据交友软件遇见了孙某,王某林以自尽相威胁未成年孙某见面,见面之后将孙某送到旅社,违反孙某信念,数次奸污孙某,一审法院以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王某林不服气,称孙某是自愿的,自身没罪起诉 ,二审法院怎样处理?

案子来自: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回望

2021年7月初,王某林根据“SOUL”、手机微信社交软件与被害人孙某1(2006年2月12日出世,案发时15岁)认识。2021年07月11日,王某林从江西省南昌赶到河北承德市双桥区欲与孙某见面,孙某自称在平泉市不肯与其说见面,王制林以跳楼相威胁,规定孙某与其说见面。后孙某从平泉市赶到双桥区与王某林见面。二人见面后,王某林在了解孙某实际年龄的情形下,仍把它带至承德市双桥区车站路双桥龙腾旅社,在双桥龙腾旅社内,王某林违反孙某的信念,数次强制与孙某发生关系。一审法院以王某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王某林不服气复庭表明起诉。

王某林的上诉理由是:我并没有执行暴力行为、吓唬的举动,孙某和我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法院并没有综合性软装直接证据评定此案客观事实,听信被害人阐述。

二审法院案件审理状况:

1、被告王某林违背妇女意志,奸污女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2、被告王制林对于未成年执行性侵行为,依规从重处罚。

3、王某林以及辩护律师明确提出被害人系自行与其说发生关系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二审法院审委会探讨,被害人是不是允许,因其系未成年,应依据软装直接证据综合评定。

(1)从彼此之间的见面全过程看,原告王制林与被害人根据社交软件了解,被害人回绝与原告王制林见面,原告王制林以跳楼自杀相威胁,被害人做为十五岁的未成年,王制林的举动足够使被害人感到恐惧来决定与此相遇。

(2)孙某系未成年,出自于羞耻之心及早已既成事实而担忧被爸爸施暴,不敢回家、害怕警报的心态合乎常情,无法为此推论孙某与被告王某林发生性关系则是自行而为之。

(3)王某林在公安部门数次交待,在其旅社内脱孙某牛仔裤子,孙某不愿意,强制数次与孙某发生关系。被害人孙某阐述与王某口供大概剧情一致。孙某称:王某脱我的裤子,我反对,以后强制脱下我牛仔裤子 ,和我发生关系。

被告王某林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的时候却翻案,并没有给予翻案理由和案件线索,依据刑诉法及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采纳王某林在公安部门的口供,有法律规定。

最后二审法院驳回申诉王某林的上诉请求,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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